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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

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,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(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),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,均應依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向(原)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。通報原則如下: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(構)、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、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、縣(市)長送交本部、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(構)、委託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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